日期:2011-07-03 17:47
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