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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