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津、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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