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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