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