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