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日期:2011-07-03 17:47
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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