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在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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