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日期:2011-07-03 17:47
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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