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的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能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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