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