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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