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
126/1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