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
133/1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