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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