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7/1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4 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