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求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