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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