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