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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