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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