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