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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