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