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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