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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