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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