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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