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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