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日期:2011-07-03 17:47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
1/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