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