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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