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篡改的内容无效。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