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 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 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 的金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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