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 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 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 的金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