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费用。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 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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