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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