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被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节 承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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