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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