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前手的追索权。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
18/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