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