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示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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