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 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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