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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