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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