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按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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