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载下列事项 :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七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八条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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