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载下列事项 :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七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八条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