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二个月。   第八十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再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二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
28/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