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
3/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