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一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二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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