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三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五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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